|
使用互联网开展的销售代理业务分为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
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信息及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客、货运销售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信息及未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客、货运销售活动。
一、开展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互联网销售业务登记表;
2、网站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网站管理者计算机业务资质、身份证复印件;
3、与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复印件;
4、主机托管服务商ICP或IS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其注册地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红盾315”备案登记证明资料;
7、互联网支付网关的详细信息;
8、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可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销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互联网销售业务登记表;
2、网站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网站管理者计算机业务资质、身份证复印件;
3、主机托管协议复印件;
4、其注册地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核备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可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三、互联网销售企业的互联网信息登记事项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情况报所属地区代表处,以便代表处及时更新:
1、业务种类
2、网站名称
3、网址
4、公司名称
四、中国航协按年度对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年检,除按照《资格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经年检的《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情况;
2、互联网网站投诉情况。
注:请各代理人阅读“《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关于互联网销售活动的补充规定”(见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网站协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