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中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进一步开放承诺顺利实施,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补充规定(四)》,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补充规定(四)》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